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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伊再陷欠薪风波,主席承认俱乐部存在失信问题-rssai9ab472fad2bd503d

男子购二手新能源轿车,表显里程2.8万公里实际超9万公里,要求“退一赔三”!是否构成欺诈成二审焦点 四川乐山的张先生花费588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新能源轿车,购车时车辆表显里程仅2.8万多公里,后续洗车时却在前挡风玻璃上意外发现一张保养提示贴,标注保养里程为8万多公里。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车辆真实行驶里程高达97899.12公里。 张先生认为二手车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诉至法院主张“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定车辆确为调表车,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经营者主观明知调表事实,未支持三倍赔偿,判决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 对此,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开庭审理,围绕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购车款应否全额退还等问题,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2025年11月14日,市民张先生一家来到刘某明经营的“永源二手车”选购车辆。张先生称,当时明确提出购车需求为2020年以后、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内的合资车辆。 张先生表示,当时刘某明向其推荐一台别克微蓝6新能源二手车,并称该车2023年上牌,里程2.8万多公里,车况良好。他们再三向刘某明询问该车里程是否才2.8万多公里,对方明确说就是2.8万多公里。 当日,双方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书》,约定车辆交易价格58800元,合同第七条写明“甲乙双方对该车现有实际车况、质量以及里程数据多次验证达成一致共识无异议,自愿签订此合同”。张先生以转账加旧车抵扣方式付清全部购车款,车辆完成过户。 2025年12月7日,张先生前往某洗车店洗车,洗车工人无意中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张贴一张保养提示贴,上面手写标注“本次保养里程为83378公里,下次保养里程为93378公里”,而此时仪表盘显示里程仅29223公里,两处里程数据差距悬殊。 张先生随即前往别克4S店检测查询得知,该车辆实际里程达9万多公里。发现问题后,张先生家人多次找到刘某明一方协商处理,对方提出退还里程差价、置换车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套方案,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协商未果后,2026年1月5日,张先生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588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76400元,同时承担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以及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6月2日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载明:该车里程数存在调表行为,鉴定基准日仪表显示里程32939公里不正确,历史被人为向小调改,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据应为97899.12公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调表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之前,车辆系刘某明从第三人查某某处购得,第三人向刘某明出售车辆时注明表显28000公里,同时约定“不包车辆里程”。 法院认为,“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故意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明自行调小车辆里程,也不能证明其出售车辆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调表事实,因此对于张先生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车辆实际里程和表显里程相差64960.12公里,致使张先生购买5万公里以内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退还购车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考虑张先生购车之后驾驶车辆行驶4447公里,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扣减购车款4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明退还购车款54300元,张先生收到款项后返还案涉车辆;鉴定费7554元由刘某明承担;保全费1721元,由刘某明承担390元,剩余部分由张先生自行负担;驳回张先生律师费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张先生不服,并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改判认定被上诉人构成消费欺诈、支持三倍赔偿,全额退还购车款58800元,律师费、全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刘某明负担。 张先生认为,刘某明属于长期经营二手车的商事经营者,并非普通个人之间闲置车辆交易,经营者对车辆里程、车况负有法定核查、如实披露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二手车收购销售流程中,调取维保记录、读取电控系统真实里程属于基础核验工作,刘某明收购车辆时未开展任何里程检测,严重怠于履行经营者义务。 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明亲手调表,但是张先生认为,经营者在明知上游卖家“不包真实里程”情况下,不做核验直接对外宣传低里程车况,属于消极隐瞒,应当推定存在欺诈故意。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加重消费者举证负担。此外,诉讼期间车辆新增行驶里程,系维权取证鉴定产生,并非上诉人正常使用,不应扣减4500元购车款。 对此,刘某明称,车辆调表属于前手交易环节造成,自己收购车辆时仅看到仪表表显里程,没有动手篡改里程,主观不存在欺诈故意。车辆从第三人查某某手中购入,第三人交易时明确说明不包真实里程。交易时合同已经写明双方对车况、里程共同确认,买卖以车辆当时现状为准,过失不等于消费欺诈,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二审尚未宣判。 更多汽车资讯,涨知识赢好礼扫描二维码关注(auto_sina) Copyright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底价将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您的手机,个人信息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订阅信息将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您的手机,个人信息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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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中国女篮拒投导致进攻拖沓 轮换阵容投射严重不足-5d11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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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后厨扔刀误伤共事前夫致其死亡-eaa431aa

男子购二手新能源轿车,表显里程2.8万公里实际超9万公里,要求“退一赔三”!是否构成欺诈成二审焦点 四川乐山的张先生花费588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新能源轿车,购车时车辆表显里程仅2.8万多公里,后续洗车时却在前挡风玻璃上意外发现一张保养提示贴,标注保养里程为8万多公里。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车辆真实行驶里程高达97899.12公里。 张先生认为二手车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诉至法院主张“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定车辆确为调表车,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经营者主观明知调表事实,未支持三倍赔偿,判决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 对此,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开庭审理,围绕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购车款应否全额退还等问题,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2025年11月14日,市民张先生一家来到刘某明经营的“永源二手车”选购车辆。张先生称,当时明确提出购车需求为2020年以后、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内的合资车辆。 张先生表示,当时刘某明向其推荐一台别克微蓝6新能源二手车,并称该车2023年上牌,里程2.8万多公里,车况良好。他们再三向刘某明询问该车里程是否才2.8万多公里,对方明确说就是2.8万多公里。 当日,双方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书》,约定车辆交易价格58800元,合同第七条写明“甲乙双方对该车现有实际车况、质量以及里程数据多次验证达成一致共识无异议,自愿签订此合同”。张先生以转账加旧车抵扣方式付清全部购车款,车辆完成过户。 2025年12月7日,张先生前往某洗车店洗车,洗车工人无意中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张贴一张保养提示贴,上面手写标注“本次保养里程为83378公里,下次保养里程为93378公里”,而此时仪表盘显示里程仅29223公里,两处里程数据差距悬殊。 张先生随即前往别克4S店检测查询得知,该车辆实际里程达9万多公里。发现问题后,张先生家人多次找到刘某明一方协商处理,对方提出退还里程差价、置换车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套方案,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协商未果后,2026年1月5日,张先生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588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76400元,同时承担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以及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6月2日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载明:该车里程数存在调表行为,鉴定基准日仪表显示里程32939公里不正确,历史被人为向小调改,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据应为97899.12公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调表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之前,车辆系刘某明从第三人查某某处购得,第三人向刘某明出售车辆时注明表显28000公里,同时约定“不包车辆里程”。 法院认为,“欺诈行为应当属于故意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明自行调小车辆里程,也不能证明其出售车辆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调表事实,因此对于张先生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车辆实际里程和表显里程相差64960.12公里,致使张先生购买5万公里以内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退还购车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考虑张先生购车之后驾驶车辆行驶4447公里,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扣减购车款4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明退还购车款54300元,张先生收到款项后返还案涉车辆;鉴定费7554元由刘某明承担;保全费1721元,由刘某明承担390元,剩余部分由张先生自行负担;驳回张先生律师费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张先生不服,并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改判认定被上诉人构成消费欺诈、支持三倍赔偿,全额退还购车款58800元,律师费、全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刘某明负担。 张先生认为,刘某明属于长期经营二手车的商事经营者,并非普通个人之间闲置车辆交易,经营者对车辆里程、车况负有法定核查、如实披露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二手车收购销售流程中,调取维保记录、读取电控系统真实里程属于基础核验工作,刘某明收购车辆时未开展任何里程检测,严重怠于履行经营者义务。 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明亲手调表,但是张先生认为,经营者在明知上游卖家“不包真实里程”情况下,不做核验直接对外宣传低里程车况,属于消极隐瞒,应当推定存在欺诈故意。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加重消费者举证负担。此外,诉讼期间车辆新增行驶里程,系维权取证鉴定产生,并非上诉人正常使用,不应扣减4500元购车款。 对此,刘某明称,车辆调表属于前手交易环节造成,自己收购车辆时仅看到仪表表显里程,没有动手篡改里程,主观不存在欺诈故意。车辆从第三人查某某手中购入,第三人交易时明确说明不包真实里程。交易时合同已经写明双方对车况、里程共同确认,买卖以车辆当时现状为准,过失不等于消费欺诈,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二审尚未宣判。 更多汽车资讯,涨知识赢好礼扫描二维码关注(auto_sina) Copyright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底价将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您的手机,个人信息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订阅信息将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您的手机,个人信息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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