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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线束”到“智束” 沪光股份跑出高质量发展新速度-1fb70e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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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启动公路法修改意见征集
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就此次修改涉及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公路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成为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改主要围绕现阶段公路发展和管理中的相关制度完善展开。
交通运输部介绍,截至202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557.9万公里,是1998年的4.4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9.9万公里,是1998年的22.8倍。公路承担全社会73%的货运量和67%的客运量,高速公路以3.6%的里程承担公路网50%以上的货物周转量,公路网络建设和运行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
修法重点涉及投资模式收费审批等内容
据介绍,此次修改采取打补丁、小切口方式,在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完善部分条款。修改考虑包括现行关于政府投资模式的表述与财税制度要求不相适应,以及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管理层级需要调整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相应规范。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严格收费审批管理,将收费公路偿债或者经营期间的收费标准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时,对相关表述进行规范,将“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
明确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资金筹集安排
针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筹集渠道。相关负责人表示,收费期限内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而收费期限届满后的资金筹集方式此前尚无明确制度规定,此次修改拟对此作出安排。
根据征求意见稿,收费期限届满后的高速公路由政府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筹集管理养护资金。对于纳入市政管理养护的,以及财政能够保障的,则不再收费。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配套出台政策文件,加强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
交通运输部启动公路法修改意见征集
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就此次修改涉及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公路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成为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改主要围绕现阶段公路发展和管理中的相关制度完善展开。
交通运输部介绍,截至202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557.9万公里,是1998年的4.4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9.9万公里,是1998年的22.8倍。公路承担全社会73%的货运量和67%的客运量,高速公路以3.6%的里程承担公路网50%以上的货物周转量,公路网络建设和运行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
修法重点涉及投资模式收费审批等内容
据介绍,此次修改采取打补丁、小切口方式,在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完善部分条款。修改考虑包括现行关于政府投资模式的表述与财税制度要求不相适应,以及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管理层级需要调整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相应规范。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严格收费审批管理,将收费公路偿债或者经营期间的收费标准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时,对相关表述进行规范,将“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
明确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资金筹集安排
针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筹集渠道。相关负责人表示,收费期限内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而收费期限届满后的资金筹集方式此前尚无明确制度规定,此次修改拟对此作出安排。
根据征求意见稿,收费期限届满后的高速公路由政府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筹集管理养护资金。对于纳入市政管理养护的,以及财政能够保障的,则不再收费。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配套出台政策文件,加强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
交通运输部启动公路法修改意见征集
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就此次修改涉及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公路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成为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此次修改主要围绕现阶段公路发展和管理中的相关制度完善展开。
交通运输部介绍,截至202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557.9万公里,是1998年的4.4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9.9万公里,是1998年的22.8倍。公路承担全社会73%的货运量和67%的客运量,高速公路以3.6%的里程承担公路网50%以上的货物周转量,公路网络建设和运行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
修法重点涉及投资模式收费审批等内容
据介绍,此次修改采取打补丁、小切口方式,在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完善部分条款。修改考虑包括现行关于政府投资模式的表述与财税制度要求不相适应,以及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管理层级需要调整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相应规范。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严格收费审批管理,将收费公路偿债或者经营期间的收费标准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时,对相关表述进行规范,将“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
明确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资金筹集安排
针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筹集渠道。相关负责人表示,收费期限内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而收费期限届满后的资金筹集方式此前尚无明确制度规定,此次修改拟对此作出安排。
根据征求意见稿,收费期限届满后的高速公路由政府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筹集管理养护资金。对于纳入市政管理养护的,以及财政能够保障的,则不再收费。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配套出台政策文件,加强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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