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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称,自己在2016年回家探亲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家中留下了一本离婚证。该离婚证显示离婚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并盖有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印章。张小宝表示,自己没有到过离婚现场,也没有签字按手印,因此认为离婚登记存在问题。
张小宝介绍,他与冯女士1992年举行婚礼,1996年领取结婚证,夫妻育有两个儿子。此前一家人曾共同旅游并生活多年。他称,离婚证显示的时间与自己当时的生活经历存在冲突,直到发现离婚证时才得知相关情况。
张小宝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部分签字及填写情况引发争议。他称相关签字、手印并非本人所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曾书面回复称,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当时携带相关手续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填写材料时邀请第三人代写,并在核对内容后按指纹,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离石区纪委监委反馈记录显示,办理该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冯某豆因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被诫勉谈话。张小宝则仍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没有参与离婚登记,并称事发当天在太原陪儿子读书。
2016年1月19日,张小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原有结婚证,并提出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登记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张小宝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遂驳回其起诉。之后,吕梁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相关裁定维持原结果。
山西省检察院曾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小宝参与离婚登记,相关程序可能违反规定。但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期限问题,维持原生效裁定。张小宝表示,10年维权过程中曾8次被行政拘留、2次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将继续申诉,要求撤销离婚证。
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称,自己在2016年回家探亲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家中留下了一本离婚证。该离婚证显示离婚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并盖有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印章。张小宝表示,自己没有到过离婚现场,也没有签字按手印,因此认为离婚登记存在问题。
张小宝介绍,他与冯女士1992年举行婚礼,1996年领取结婚证,夫妻育有两个儿子。此前一家人曾共同旅游并生活多年。他称,离婚证显示的时间与自己当时的生活经历存在冲突,直到发现离婚证时才得知相关情况。
张小宝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部分签字及填写情况引发争议。他称相关签字、手印并非本人所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曾书面回复称,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当时携带相关手续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填写材料时邀请第三人代写,并在核对内容后按指纹,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离石区纪委监委反馈记录显示,办理该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冯某豆因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被诫勉谈话。张小宝则仍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没有参与离婚登记,并称事发当天在太原陪儿子读书。
2016年1月19日,张小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原有结婚证,并提出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登记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张小宝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遂驳回其起诉。之后,吕梁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相关裁定维持原结果。
山西省检察院曾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小宝参与离婚登记,相关程序可能违反规定。但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期限问题,维持原生效裁定。张小宝表示,10年维权过程中曾8次被行政拘留、2次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将继续申诉,要求撤销离婚证。
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称,自己在2016年回家探亲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家中留下了一本离婚证。该离婚证显示离婚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并盖有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印章。张小宝表示,自己没有到过离婚现场,也没有签字按手印,因此认为离婚登记存在问题。
张小宝介绍,他与冯女士1992年举行婚礼,1996年领取结婚证,夫妻育有两个儿子。此前一家人曾共同旅游并生活多年。他称,离婚证显示的时间与自己当时的生活经历存在冲突,直到发现离婚证时才得知相关情况。
张小宝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部分签字及填写情况引发争议。他称相关签字、手印并非本人所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曾书面回复称,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当时携带相关手续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填写材料时邀请第三人代写,并在核对内容后按指纹,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离石区纪委监委反馈记录显示,办理该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冯某豆因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被诫勉谈话。张小宝则仍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没有参与离婚登记,并称事发当天在太原陪儿子读书。
2016年1月19日,张小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原有结婚证,并提出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登记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张小宝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遂驳回其起诉。之后,吕梁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相关裁定维持原结果。
山西省检察院曾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小宝参与离婚登记,相关程序可能违反规定。但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期限问题,维持原生效裁定。张小宝表示,10年维权过程中曾8次被行政拘留、2次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将继续申诉,要求撤销离婚证。
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称,自己在2016年回家探亲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家中留下了一本离婚证。该离婚证显示离婚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并盖有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印章。张小宝表示,自己没有到过离婚现场,也没有签字按手印,因此认为离婚登记存在问题。
张小宝介绍,他与冯女士1992年举行婚礼,1996年领取结婚证,夫妻育有两个儿子。此前一家人曾共同旅游并生活多年。他称,离婚证显示的时间与自己当时的生活经历存在冲突,直到发现离婚证时才得知相关情况。
张小宝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部分签字及填写情况引发争议。他称相关签字、手印并非本人所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曾书面回复称,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当时携带相关手续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填写材料时邀请第三人代写,并在核对内容后按指纹,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离石区纪委监委反馈记录显示,办理该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冯某豆因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被诫勉谈话。张小宝则仍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没有参与离婚登记,并称事发当天在太原陪儿子读书。
2016年1月19日,张小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原有结婚证,并提出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登记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张小宝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遂驳回其起诉。之后,吕梁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相关裁定维持原结果。
山西省检察院曾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小宝参与离婚登记,相关程序可能违反规定。但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期限问题,维持原生效裁定。张小宝表示,10年维权过程中曾8次被行政拘留、2次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将继续申诉,要求撤销离婚证。
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称,自己在2016年回家探亲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家中留下了一本离婚证。该离婚证显示离婚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并盖有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印章。张小宝表示,自己没有到过离婚现场,也没有签字按手印,因此认为离婚登记存在问题。
张小宝介绍,他与冯女士1992年举行婚礼,1996年领取结婚证,夫妻育有两个儿子。此前一家人曾共同旅游并生活多年。他称,离婚证显示的时间与自己当时的生活经历存在冲突,直到发现离婚证时才得知相关情况。
张小宝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部分签字及填写情况引发争议。他称相关签字、手印并非本人所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曾书面回复称,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当时携带相关手续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填写材料时邀请第三人代写,并在核对内容后按指纹,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离石区纪委监委反馈记录显示,办理该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冯某豆因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被诫勉谈话。张小宝则仍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没有参与离婚登记,并称事发当天在太原陪儿子读书。
2016年1月19日,张小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原有结婚证,并提出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登记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张小宝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遂驳回其起诉。之后,吕梁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相关裁定维持原结果。
山西省检察院曾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小宝参与离婚登记,相关程序可能违反规定。但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期限问题,维持原生效裁定。张小宝表示,10年维权过程中曾8次被行政拘留、2次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将继续申诉,要求撤销离婚证。
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称,自己在2016年回家探亲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家中留下了一本离婚证。该离婚证显示离婚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并盖有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印章。张小宝表示,自己没有到过离婚现场,也没有签字按手印,因此认为离婚登记存在问题。
张小宝介绍,他与冯女士1992年举行婚礼,1996年领取结婚证,夫妻育有两个儿子。此前一家人曾共同旅游并生活多年。他称,离婚证显示的时间与自己当时的生活经历存在冲突,直到发现离婚证时才得知相关情况。
张小宝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部分签字及填写情况引发争议。他称相关签字、手印并非本人所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曾书面回复称,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当时携带相关手续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填写材料时邀请第三人代写,并在核对内容后按指纹,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离石区纪委监委反馈记录显示,办理该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冯某豆因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被诫勉谈话。张小宝则仍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没有参与离婚登记,并称事发当天在太原陪儿子读书。
2016年1月19日,张小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原有结婚证,并提出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登记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张小宝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遂驳回其起诉。之后,吕梁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相关裁定维持原结果。
山西省检察院曾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小宝参与离婚登记,相关程序可能违反规定。但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期限问题,维持原生效裁定。张小宝表示,10年维权过程中曾8次被行政拘留、2次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将继续申诉,要求撤销离婚证。
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称,自己在2016年回家探亲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家中留下了一本离婚证。该离婚证显示离婚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并盖有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印章。张小宝表示,自己没有到过离婚现场,也没有签字按手印,因此认为离婚登记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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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宝提供的材料显示,《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部分签字及填写情况引发争议。他称相关签字、手印并非本人所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曾书面回复称,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当时携带相关手续到场办理离婚登记,填写材料时邀请第三人代写,并在核对内容后按指纹,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离石区纪委监委反馈记录显示,办理该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冯某豆因在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被诫勉谈话。张小宝则仍坚持认为自己当时没有参与离婚登记,并称事发当天在太原陪儿子读书。
2016年1月19日,张小宝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原有结婚证,并提出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登记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张小宝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遂驳回其起诉。之后,吕梁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相关裁定维持原结果。
山西省检察院曾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小宝参与离婚登记,相关程序可能违反规定。但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起诉期限问题,维持原生效裁定。张小宝表示,10年维权过程中曾8次被行政拘留、2次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将继续申诉,要求撤销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