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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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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后发现里程异常,消费者要求退赔

四川乐山的张先生购买一辆二手新能源轿车后,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与购车时显示数据存在巨大差异,并因此将二手车经营者诉至法院。该案目前二审已经开庭审理,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2025年11月14日,张先生一家来到刘某明经营的“永源二手车”选购车辆。张先生称,购车时明确提出希望购买2020年以后、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内的合资车辆。刘某明向其推荐别克微蓝6新能源二手车,并表示该车2023年上牌,表显里程为2.8万多公里。双方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书》,交易价格为58800元,张先生通过转账加旧车抵扣方式付清车款。

2025年12月7日,张先生洗车时发现前挡风玻璃上的保养提示贴,记录显示“本次保养里程为83378公里,下次保养里程为93378公里”,而车辆仪表盘显示里程仅29223公里。随后,经检测查询及司法鉴定确认,该车存在调表行为,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应为97899.12公里。

二审围绕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展开

张先生认为,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里程和车况负有核查、如实披露义务。由于刘某明长期经营二手车,在收购车辆时面对上游卖家“不包车辆里程”的情况,仍未进行核验并向消费者提供低里程信息,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他请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58800元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76400元。

一审法院查明,车辆调表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之前,刘某明从第三人查某某处购入车辆时,对方注明表显28000公里,同时约定“不包车辆里程”。法院认为,欺诈行为应属于故意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明自行调小里程,或出售车辆时知道、应当知道调表事实,因此未支持三倍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相差64960.12公里,导致张先生购买5万公里以内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退还购车款请求。但考虑张先生购车后驾驶车辆行驶4447公里,依据公平原则扣减4500元,判决刘某明退还54300元,并承担鉴定费等部分费用。

刘某明在二审中表示,车辆调表发生于前手交易环节,自己没有篡改里程,主观不存在欺诈故意。其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双方对车辆现状、质量以及里程数据确认,过失不能等同于消费欺诈。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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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认为,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里程和车况负有核查、如实披露义务。由于刘某明长期经营二手车,在收购车辆时面对上游卖家“不包车辆里程”的情况,仍未进行核验并向消费者提供低里程信息,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他请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58800元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76400元。

一审法院查明,车辆调表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之前,刘某明从第三人查某某处购入车辆时,对方注明表显28000公里,同时约定“不包车辆里程”。法院认为,欺诈行为应属于故意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明自行调小里程,或出售车辆时知道、应当知道调表事实,因此未支持三倍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相差64960.12公里,导致张先生购买5万公里以内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退还购车款请求。但考虑张先生购车后驾驶车辆行驶4447公里,依据公平原则扣减4500元,判决刘某明退还54300元,并承担鉴定费等部分费用。

刘某明在二审中表示,车辆调表发生于前手交易环节,自己没有篡改里程,主观不存在欺诈故意。其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双方对车辆现状、质量以及里程数据确认,过失不能等同于消费欺诈。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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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后发现里程异常,消费者要求退赔

四川乐山的张先生购买一辆二手新能源轿车后,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与购车时显示数据存在巨大差异,并因此将二手车经营者诉至法院。该案目前二审已经开庭审理,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2025年11月14日,张先生一家来到刘某明经营的“永源二手车”选购车辆。张先生称,购车时明确提出希望购买2020年以后、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内的合资车辆。刘某明向其推荐别克微蓝6新能源二手车,并表示该车2023年上牌,表显里程为2.8万多公里。双方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书》,交易价格为58800元,张先生通过转账加旧车抵扣方式付清车款。

2025年12月7日,张先生洗车时发现前挡风玻璃上的保养提示贴,记录显示“本次保养里程为83378公里,下次保养里程为93378公里”,而车辆仪表盘显示里程仅29223公里。随后,经检测查询及司法鉴定确认,该车存在调表行为,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应为97899.12公里。

二审围绕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展开

张先生认为,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里程和车况负有核查、如实披露义务。由于刘某明长期经营二手车,在收购车辆时面对上游卖家“不包车辆里程”的情况,仍未进行核验并向消费者提供低里程信息,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他请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58800元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76400元。

一审法院查明,车辆调表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之前,刘某明从第三人查某某处购入车辆时,对方注明表显28000公里,同时约定“不包车辆里程”。法院认为,欺诈行为应属于故意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明自行调小里程,或出售车辆时知道、应当知道调表事实,因此未支持三倍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相差64960.12公里,导致张先生购买5万公里以内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退还购车款请求。但考虑张先生购车后驾驶车辆行驶4447公里,依据公平原则扣减4500元,判决刘某明退还54300元,并承担鉴定费等部分费用。

刘某明在二审中表示,车辆调表发生于前手交易环节,自己没有篡改里程,主观不存在欺诈故意。其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双方对车辆现状、质量以及里程数据确认,过失不能等同于消费欺诈。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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