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19880Y,CON

WWW,19880Y,CON

「活动」注册就送新人大礼包
73.23MB 版本 V8.38.48 已通过安全检测
下载 WWW,19880Y,CON,安装你想要的应用,更方便、更快捷,发现更多优质软件。
59% 好评(36人)
43 条评论

应用截图

WWW,19880Y,CON WWW,19880Y,CON WWW,19880Y,CON WWW,19880Y,CON

版本更新

V4.83.34
WWW,19880Y,CON电脑版本-WWW,19880Y,CON2026最新版vv1.84.5-22265安卓网

详细信息

软件大小
14.83MB
最后更新
2026-09-09 23:24:53
最新版本
V8.24.20
文件格式
APK
应用分类
使用语言
中文
网络要求
需要联网
系统要求
Android 5.0+

应用介绍

〖One〗,苹果首款折叠屏iPhone Duo发布,国行15999元起-b45801b4

,别再甩锅了,人机共驾理应人机共责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案件系统给出裁判规则。   《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有关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适法规则,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找驾驶人还是找车企”等甩锅难题,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意见》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调整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通俗解释,即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因偶然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核心要件在于“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能够确定各行为人原因力大小的,按份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   这一归责机制,原多用于连环撞车、多车追尾之类场景。最高法此次把它引入辅助驾驶事故,法理上并无障碍:如系统预警迟滞、车道保持失效是产品端缺陷,驾驶人脱手、未接管是行为端过错,两股原因力各自不全额致损却共同酿成事故,正好契合“分别侵权、按份分担”的制度设计。   这意味着,此类事故中,驾驶人不再独自承受全部赔偿责任,生产者亦不得以“人未接管”为由完全规避算法缺陷所对应的产品责任。   作为司法解释,《意见》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生产者产品责任,民法典上已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次《意见》在适法上做实的,正是把“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接入了同一归责机制。   跳出具体条款,《意见》推进的,其实是人机共驾时代的归责机制。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的归责模型,坚持的是以驾驶人为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一方”所指向的,正是手握方向盘的自然人。   智能辅助驾驶逐渐普及后,机动车的控制权已从驾驶人扩展到了人机共驾,再让驾驶人(自然人)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若权责不一致,也将弱化生产者优化智能驾驶技术的动力。   此次最高法借用民法典既有规则推进人机共驾时代的人机共责,既坚守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又把“技术实际控制力”拉入了责任分配范围。当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时,按份追偿的大门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向受害人敞开。   人机共驾的归责,还关联到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车企或系统提供商掌握事故黑匣子、算法后台与机动车感知日志等,对产品质量有无瑕疵,以及辅助系统数据的真实性等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受害人证明的,是事故发生时辅助驾驶模式已开启。当然,对驾驶人而言,激活辅助功能不等于转移注意义务,手握方向盘、合理的路面观察、及时接管仍是法定底线,技术替代不了法律上的过错。   司法划定技术责任边界,并非拖创新后腿。把车辆缺陷与人的过错放在同一部民法典下、同一份司法解释中分责论偿,为的是让生产者多一份敬畏,让驾驶人多一分清醒,让受害人在维权路上少跑一趟。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Two〗,全市场:斯卡马卡迎来证明时刻,萨里麾下期待完成蜕变-41eb5b1f,别再甩锅了,人机共驾理应人机共责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案件系统给出裁判规则。   《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有关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适法规则,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找驾驶人还是找车企”等甩锅难题,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意见》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调整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通俗解释,即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因偶然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核心要件在于“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能够确定各行为人原因力大小的,按份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   这一归责机制,原多用于连环撞车、多车追尾之类场景。最高法此次把它引入辅助驾驶事故,法理上并无障碍:如系统预警迟滞、车道保持失效是产品端缺陷,驾驶人脱手、未接管是行为端过错,两股原因力各自不全额致损却共同酿成事故,正好契合“分别侵权、按份分担”的制度设计。   这意味着,此类事故中,驾驶人不再独自承受全部赔偿责任,生产者亦不得以“人未接管”为由完全规避算法缺陷所对应的产品责任。   作为司法解释,《意见》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生产者产品责任,民法典上已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次《意见》在适法上做实的,正是把“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接入了同一归责机制。   跳出具体条款,《意见》推进的,其实是人机共驾时代的归责机制。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的归责模型,坚持的是以驾驶人为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一方”所指向的,正是手握方向盘的自然人。   智能辅助驾驶逐渐普及后,机动车的控制权已从驾驶人扩展到了人机共驾,再让驾驶人(自然人)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若权责不一致,也将弱化生产者优化智能驾驶技术的动力。   此次最高法借用民法典既有规则推进人机共驾时代的人机共责,既坚守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又把“技术实际控制力”拉入了责任分配范围。当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时,按份追偿的大门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向受害人敞开。   人机共驾的归责,还关联到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车企或系统提供商掌握事故黑匣子、算法后台与机动车感知日志等,对产品质量有无瑕疵,以及辅助系统数据的真实性等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受害人证明的,是事故发生时辅助驾驶模式已开启。当然,对驾驶人而言,激活辅助功能不等于转移注意义务,手握方向盘、合理的路面观察、及时接管仍是法定底线,技术替代不了法律上的过错。   司法划定技术责任边界,并非拖创新后腿。把车辆缺陷与人的过错放在同一部民法典下、同一份司法解释中分责论偿,为的是让生产者多一份敬畏,让驾驶人多一分清醒,让受害人在维权路上少跑一趟。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Three〗,常规赛决定你多强,季后赛记住你的强-224406da,别再甩锅了,人机共驾理应人机共责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案件系统给出裁判规则。   《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有关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适法规则,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找驾驶人还是找车企”等甩锅难题,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意见》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调整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通俗解释,即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因偶然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核心要件在于“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能够确定各行为人原因力大小的,按份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   这一归责机制,原多用于连环撞车、多车追尾之类场景。最高法此次把它引入辅助驾驶事故,法理上并无障碍:如系统预警迟滞、车道保持失效是产品端缺陷,驾驶人脱手、未接管是行为端过错,两股原因力各自不全额致损却共同酿成事故,正好契合“分别侵权、按份分担”的制度设计。   这意味着,此类事故中,驾驶人不再独自承受全部赔偿责任,生产者亦不得以“人未接管”为由完全规避算法缺陷所对应的产品责任。   作为司法解释,《意见》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生产者产品责任,民法典上已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次《意见》在适法上做实的,正是把“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接入了同一归责机制。   跳出具体条款,《意见》推进的,其实是人机共驾时代的归责机制。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的归责模型,坚持的是以驾驶人为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一方”所指向的,正是手握方向盘的自然人。   智能辅助驾驶逐渐普及后,机动车的控制权已从驾驶人扩展到了人机共驾,再让驾驶人(自然人)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若权责不一致,也将弱化生产者优化智能驾驶技术的动力。   此次最高法借用民法典既有规则推进人机共驾时代的人机共责,既坚守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又把“技术实际控制力”拉入了责任分配范围。当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时,按份追偿的大门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向受害人敞开。   人机共驾的归责,还关联到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车企或系统提供商掌握事故黑匣子、算法后台与机动车感知日志等,对产品质量有无瑕疵,以及辅助系统数据的真实性等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受害人证明的,是事故发生时辅助驾驶模式已开启。当然,对驾驶人而言,激活辅助功能不等于转移注意义务,手握方向盘、合理的路面观察、及时接管仍是法定底线,技术替代不了法律上的过错。   司法划定技术责任边界,并非拖创新后腿。把车辆缺陷与人的过错放在同一部民法典下、同一份司法解释中分责论偿,为的是让生产者多一份敬畏,让驾驶人多一分清醒,让受害人在维权路上少跑一趟。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Four〗,苹果新CEO介绍首款折叠iPhone-1539cf1c,别再甩锅了,人机共驾理应人机共责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案件系统给出裁判规则。   《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有关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适法规则,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找驾驶人还是找车企”等甩锅难题,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意见》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调整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通俗解释,即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因偶然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核心要件在于“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能够确定各行为人原因力大小的,按份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   这一归责机制,原多用于连环撞车、多车追尾之类场景。最高法此次把它引入辅助驾驶事故,法理上并无障碍:如系统预警迟滞、车道保持失效是产品端缺陷,驾驶人脱手、未接管是行为端过错,两股原因力各自不全额致损却共同酿成事故,正好契合“分别侵权、按份分担”的制度设计。   这意味着,此类事故中,驾驶人不再独自承受全部赔偿责任,生产者亦不得以“人未接管”为由完全规避算法缺陷所对应的产品责任。   作为司法解释,《意见》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生产者产品责任,民法典上已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次《意见》在适法上做实的,正是把“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接入了同一归责机制。   跳出具体条款,《意见》推进的,其实是人机共驾时代的归责机制。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的归责模型,坚持的是以驾驶人为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一方”所指向的,正是手握方向盘的自然人。   智能辅助驾驶逐渐普及后,机动车的控制权已从驾驶人扩展到了人机共驾,再让驾驶人(自然人)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若权责不一致,也将弱化生产者优化智能驾驶技术的动力。   此次最高法借用民法典既有规则推进人机共驾时代的人机共责,既坚守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又把“技术实际控制力”拉入了责任分配范围。当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时,按份追偿的大门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向受害人敞开。   人机共驾的归责,还关联到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车企或系统提供商掌握事故黑匣子、算法后台与机动车感知日志等,对产品质量有无瑕疵,以及辅助系统数据的真实性等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受害人证明的,是事故发生时辅助驾驶模式已开启。当然,对驾驶人而言,激活辅助功能不等于转移注意义务,手握方向盘、合理的路面观察、及时接管仍是法定底线,技术替代不了法律上的过错。   司法划定技术责任边界,并非拖创新后腿。把车辆缺陷与人的过错放在同一部民法典下、同一份司法解释中分责论偿,为的是让生产者多一份敬畏,让驾驶人多一分清醒,让受害人在维权路上少跑一趟。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Five〗,中银证券自营收入占比最低 收益率近乎垫底 投资策略是否过于保守?-76dec1fd,别再甩锅了,人机共驾理应人机共责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案件系统给出裁判规则。   《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有关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适法规则,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找驾驶人还是找车企”等甩锅难题,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意见》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调整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通俗解释,即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因偶然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核心要件在于“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能够确定各行为人原因力大小的,按份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   这一归责机制,原多用于连环撞车、多车追尾之类场景。最高法此次把它引入辅助驾驶事故,法理上并无障碍:如系统预警迟滞、车道保持失效是产品端缺陷,驾驶人脱手、未接管是行为端过错,两股原因力各自不全额致损却共同酿成事故,正好契合“分别侵权、按份分担”的制度设计。   这意味着,此类事故中,驾驶人不再独自承受全部赔偿责任,生产者亦不得以“人未接管”为由完全规避算法缺陷所对应的产品责任。   作为司法解释,《意见》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生产者产品责任,民法典上已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次《意见》在适法上做实的,正是把“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接入了同一归责机制。   跳出具体条款,《意见》推进的,其实是人机共驾时代的归责机制。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的归责模型,坚持的是以驾驶人为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一方”所指向的,正是手握方向盘的自然人。   智能辅助驾驶逐渐普及后,机动车的控制权已从驾驶人扩展到了人机共驾,再让驾驶人(自然人)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若权责不一致,也将弱化生产者优化智能驾驶技术的动力。   此次最高法借用民法典既有规则推进人机共驾时代的人机共责,既坚守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又把“技术实际控制力”拉入了责任分配范围。当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时,按份追偿的大门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向受害人敞开。   人机共驾的归责,还关联到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车企或系统提供商掌握事故黑匣子、算法后台与机动车感知日志等,对产品质量有无瑕疵,以及辅助系统数据的真实性等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受害人证明的,是事故发生时辅助驾驶模式已开启。当然,对驾驶人而言,激活辅助功能不等于转移注意义务,手握方向盘、合理的路面观察、及时接管仍是法定底线,技术替代不了法律上的过错。   司法划定技术责任边界,并非拖创新后腿。把车辆缺陷与人的过错放在同一部民法典下、同一份司法解释中分责论偿,为的是让生产者多一份敬畏,让驾驶人多一分清醒,让受害人在维权路上少跑一趟。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Six〗,金鹰节流程公告发布,金鹰节正式到来-3a7fb69c,别再甩锅了,人机共驾理应人机共责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案件系统给出裁判规则。   《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有关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适法规则,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找驾驶人还是找车企”等甩锅难题,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意见》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调整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通俗解释,即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因偶然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核心要件在于“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能够确定各行为人原因力大小的,按份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   这一归责机制,原多用于连环撞车、多车追尾之类场景。最高法此次把它引入辅助驾驶事故,法理上并无障碍:如系统预警迟滞、车道保持失效是产品端缺陷,驾驶人脱手、未接管是行为端过错,两股原因力各自不全额致损却共同酿成事故,正好契合“分别侵权、按份分担”的制度设计。   这意味着,此类事故中,驾驶人不再独自承受全部赔偿责任,生产者亦不得以“人未接管”为由完全规避算法缺陷所对应的产品责任。   作为司法解释,《意见》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生产者产品责任,民法典上已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次《意见》在适法上做实的,正是把“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接入了同一归责机制。   跳出具体条款,《意见》推进的,其实是人机共驾时代的归责机制。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的归责模型,坚持的是以驾驶人为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一方”所指向的,正是手握方向盘的自然人。   智能辅助驾驶逐渐普及后,机动车的控制权已从驾驶人扩展到了人机共驾,再让驾驶人(自然人)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若权责不一致,也将弱化生产者优化智能驾驶技术的动力。   此次最高法借用民法典既有规则推进人机共驾时代的人机共责,既坚守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又把“技术实际控制力”拉入了责任分配范围。当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时,按份追偿的大门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向受害人敞开。   人机共驾的归责,还关联到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车企或系统提供商掌握事故黑匣子、算法后台与机动车感知日志等,对产品质量有无瑕疵,以及辅助系统数据的真实性等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受害人证明的,是事故发生时辅助驾驶模式已开启。当然,对驾驶人而言,激活辅助功能不等于转移注意义务,手握方向盘、合理的路面观察、及时接管仍是法定底线,技术替代不了法律上的过错。   司法划定技术责任边界,并非拖创新后腿。把车辆缺陷与人的过错放在同一部民法典下、同一份司法解释中分责论偿,为的是让生产者多一份敬畏,让驾驶人多一分清醒,让受害人在维权路上少跑一趟。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Seven〗,港股海光芯正涨超10%-0043aba8,别再甩锅了,人机共驾理应人机共责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案件系统给出裁判规则。   《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有关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适法规则,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找驾驶人还是找车企”等甩锅难题,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意见》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调整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通俗解释,即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因偶然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核心要件在于“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能够确定各行为人原因力大小的,按份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   这一归责机制,原多用于连环撞车、多车追尾之类场景。最高法此次把它引入辅助驾驶事故,法理上并无障碍:如系统预警迟滞、车道保持失效是产品端缺陷,驾驶人脱手、未接管是行为端过错,两股原因力各自不全额致损却共同酿成事故,正好契合“分别侵权、按份分担”的制度设计。   这意味着,此类事故中,驾驶人不再独自承受全部赔偿责任,生产者亦不得以“人未接管”为由完全规避算法缺陷所对应的产品责任。   作为司法解释,《意见》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生产者产品责任,民法典上已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次《意见》在适法上做实的,正是把“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接入了同一归责机制。   跳出具体条款,《意见》推进的,其实是人机共驾时代的归责机制。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的归责模型,坚持的是以驾驶人为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一方”所指向的,正是手握方向盘的自然人。   智能辅助驾驶逐渐普及后,机动车的控制权已从驾驶人扩展到了人机共驾,再让驾驶人(自然人)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若权责不一致,也将弱化生产者优化智能驾驶技术的动力。   此次最高法借用民法典既有规则推进人机共驾时代的人机共责,既坚守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又把“技术实际控制力”拉入了责任分配范围。当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时,按份追偿的大门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向受害人敞开。   人机共驾的归责,还关联到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车企或系统提供商掌握事故黑匣子、算法后台与机动车感知日志等,对产品质量有无瑕疵,以及辅助系统数据的真实性等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受害人证明的,是事故发生时辅助驾驶模式已开启。当然,对驾驶人而言,激活辅助功能不等于转移注意义务,手握方向盘、合理的路面观察、及时接管仍是法定底线,技术替代不了法律上的过错。   司法划定技术责任边界,并非拖创新后腿。把车辆缺陷与人的过错放在同一部民法典下、同一份司法解释中分责论偿,为的是让生产者多一份敬畏,让驾驶人多一分清醒,让受害人在维权路上少跑一趟。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加载更多

热门分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