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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肝脏不好的4个表现
两部门明确汽车供应商账款支付管理要求
9月7日,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通知聚焦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管理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账期管理的相关要求,旨在推动汽车企业规范支付行为,优化供应商账款支付机制。
通知指出,汽车企业对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过长,是非理性竞争的典型表现,会增加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循环。2025年6月,17家重点汽车企业公开作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的承诺,一年来,重点汽车企业平均账期有效缩短。
通知围绕账期起算和验收环节作出规范
此次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支付规范倡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从账期起算、验收工作、账款支付、支付方式、议价期间支付以及中小企业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中,通知明确账期应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进一步明确支付期限计算依据。
针对连续性供货实际情况,通知提出,对月度供货2次及以上的供应商,自连续供货周期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间不应超过账期上限。同时,汽车企业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一般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进一步明确
在账款支付期限方面,通知要求汽车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且约定期限不应超出公开承诺的期限。对于超过约定支付期限的情况,要求依法支付利息。同时,通知明确,支付时间一般以现汇时间为准,对“支付”的认定进行统一规范。
通知还对支付方式和议价期间支付作出安排。汽车企业应鼓励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连续性供货的,在议价期间可按不低于最近一次合同价的90%先行支付,非连续性供货的可按不低于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先行支付,并按最终价格多退少补。
两部门明确汽车供应商账款支付管理要求
9月7日,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通知聚焦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管理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账期管理的相关要求,旨在推动汽车企业规范支付行为,优化供应商账款支付机制。
通知指出,汽车企业对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过长,是非理性竞争的典型表现,会增加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循环。2025年6月,17家重点汽车企业公开作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的承诺,一年来,重点汽车企业平均账期有效缩短。
通知围绕账期起算和验收环节作出规范
此次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支付规范倡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从账期起算、验收工作、账款支付、支付方式、议价期间支付以及中小企业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中,通知明确账期应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进一步明确支付期限计算依据。
针对连续性供货实际情况,通知提出,对月度供货2次及以上的供应商,自连续供货周期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间不应超过账期上限。同时,汽车企业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一般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进一步明确
在账款支付期限方面,通知要求汽车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且约定期限不应超出公开承诺的期限。对于超过约定支付期限的情况,要求依法支付利息。同时,通知明确,支付时间一般以现汇时间为准,对“支付”的认定进行统一规范。
通知还对支付方式和议价期间支付作出安排。汽车企业应鼓励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连续性供货的,在议价期间可按不低于最近一次合同价的90%先行支付,非连续性供货的可按不低于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先行支付,并按最终价格多退少补。
两部门明确汽车供应商账款支付管理要求
9月7日,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通知聚焦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管理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账期管理的相关要求,旨在推动汽车企业规范支付行为,优化供应商账款支付机制。
通知指出,汽车企业对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过长,是非理性竞争的典型表现,会增加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循环。2025年6月,17家重点汽车企业公开作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的承诺,一年来,重点汽车企业平均账期有效缩短。
通知围绕账期起算和验收环节作出规范
此次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支付规范倡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从账期起算、验收工作、账款支付、支付方式、议价期间支付以及中小企业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中,通知明确账期应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进一步明确支付期限计算依据。
针对连续性供货实际情况,通知提出,对月度供货2次及以上的供应商,自连续供货周期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间不应超过账期上限。同时,汽车企业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一般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进一步明确
在账款支付期限方面,通知要求汽车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且约定期限不应超出公开承诺的期限。对于超过约定支付期限的情况,要求依法支付利息。同时,通知明确,支付时间一般以现汇时间为准,对“支付”的认定进行统一规范。
通知还对支付方式和议价期间支付作出安排。汽车企业应鼓励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连续性供货的,在议价期间可按不低于最近一次合同价的90%先行支付,非连续性供货的可按不低于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先行支付,并按最终价格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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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通知聚焦汽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管理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账期管理的相关要求,旨在推动汽车企业规范支付行为,优化供应商账款支付机制。
通知指出,汽车企业对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过长,是非理性竞争的典型表现,会增加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循环。2025年6月,17家重点汽车企业公开作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的承诺,一年来,重点汽车企业平均账期有效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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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汽车企业对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过长,是非理性竞争的典型表现,会增加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循环。2025年6月,17家重点汽车企业公开作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的承诺,一年来,重点汽车企业平均账期有效缩短。
通知围绕账期起算和验收环节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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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对支付方式和议价期间支付作出安排。汽车企业应鼓励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连续性供货的,在议价期间可按不低于最近一次合同价的90%先行支付,非连续性供货的可按不低于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先行支付,并按最终价格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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