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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围绕公路法修改背景、主要考虑和重点内容回答记者提问。此次修改聚焦公路领域发展变化和管理需求,采取打补丁、小切口方式,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
交通运输部介绍,公路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成为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557.9万公里,是1998年的4.4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9.9万公里,是1998年的22.8倍,公路网络建设取得持续发展。
修法聚焦政府投资和收费管理等问题
此次公路法修改主要针对现行规定与当前制度要求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交通运输部表示,现行关于政府投资模式的部分表述需要根据财税制度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管理层级需要完善,同时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的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尚无明确制度规定,需要通过修法作出安排。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规范相关表述,将“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并将“利用贷款或者集资”调整为“依法举借债务”。同时,将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主体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以强化政府责任和管理要求。
明确收费期限届满后资金筹集安排
针对社会关注的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收费问题,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规定中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承担普通公路养护费用,并不包含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费用。征求意见稿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由政府统一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管理养护资金。
交通运输部介绍,收费公路在偿债或者经营期间,管理养护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修改后的相关安排明确,收费期限届满后的车辆通行费将用于日常养护、大中修、运营管理、应急处置以及更新改造和数智化升级等支出,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确定,并加强收支管理和监督。
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围绕公路法修改背景、主要考虑和重点内容回答记者提问。此次修改聚焦公路领域发展变化和管理需求,采取打补丁、小切口方式,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
交通运输部介绍,公路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成为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557.9万公里,是1998年的4.4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9.9万公里,是1998年的22.8倍,公路网络建设取得持续发展。
修法聚焦政府投资和收费管理等问题
此次公路法修改主要针对现行规定与当前制度要求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交通运输部表示,现行关于政府投资模式的部分表述需要根据财税制度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管理层级需要完善,同时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的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尚无明确制度规定,需要通过修法作出安排。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规范相关表述,将“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并将“利用贷款或者集资”调整为“依法举借债务”。同时,将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主体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以强化政府责任和管理要求。
明确收费期限届满后资金筹集安排
针对社会关注的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收费问题,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规定中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承担普通公路养护费用,并不包含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费用。征求意见稿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由政府统一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管理养护资金。
交通运输部介绍,收费公路在偿债或者经营期间,管理养护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修改后的相关安排明确,收费期限届满后的车辆通行费将用于日常养护、大中修、运营管理、应急处置以及更新改造和数智化升级等支出,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确定,并加强收支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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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围绕公路法修改背景、主要考虑和重点内容回答记者提问。此次修改聚焦公路领域发展变化和管理需求,采取打补丁、小切口方式,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
交通运输部介绍,公路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成为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557.9万公里,是1998年的4.4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9.9万公里,是1998年的22.8倍,公路网络建设取得持续发展。
修法聚焦政府投资和收费管理等问题
此次公路法修改主要针对现行规定与当前制度要求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交通运输部表示,现行关于政府投资模式的部分表述需要根据财税制度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管理层级需要完善,同时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的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尚无明确制度规定,需要通过修法作出安排。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规范相关表述,将“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并将“利用贷款或者集资”调整为“依法举借债务”。同时,将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主体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以强化政府责任和管理要求。
明确收费期限届满后资金筹集安排
针对社会关注的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收费问题,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规定中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承担普通公路养护费用,并不包含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费用。征求意见稿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由政府统一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管理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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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赓续长征精神 奋进复兴征程——记者再走长征路”主题采访启动-5a1969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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